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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8-15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1 概 述
1.1 定义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九台农商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包括个人自用车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
汽车指在交通管理部门取得机动车辆注册证明文件的车辆,包括新车和二手车。
自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包括载货车、大型中型载客车、城市出租车以及其他营运车型;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1.2 原则
1.个人汽车贷款实行“贷款担保,部分自筹,专款专用”的原则。
2.合作汽车经销商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质等级、资金实力、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等综合情况,选择确认合作关系并签订《个人汽车贷款合作协议》。
1.3 对象
个人汽车贷款的对象是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4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有固定详细的住址;
2.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3.个人信用良好;
4.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5.九台农商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6.如所购车辆为商用车,借款人还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
7.如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还应具备:
(1)所交易二手车仅限于自用车,且需为在取得二手车合法经营权的经营机构进行的二手车交易;
(2)具有真实有效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3)所购置二手车产权明晰,可进入市场流通;
(4)所购置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且申请贷款时该车辆仍在年检有效期内,成交价或评估价不低于5万元;
8.九台农商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1.5 金额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5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40%。
对新车而言,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1.6 期限
个人汽车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
借款人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2年。
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汽车贷款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1.7 担保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辆作抵押、房屋抵押等。不接受仅以车辆作抵押的担保方式申请商用车贷款。
1.8 利率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上浮。
个人汽车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可以按月或按季计算。其中,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还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
2.操作程序
2.1 受理
2.1.1 受理部门和人员
各行的个人信贷经营部门为个人汽车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并指定经办人员受理业务。
2.1.2 受理程序
1.提供咨询
经办人员应热情主动接待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向借款人介绍个人汽车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保险(包括分期还款保证保险)、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办理程序及借款人所需承担的各项费用等,解释贷款的有关规定,明确告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在进行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2.资格、条件初审
经办人员在受理借款申请意向后,对借款人进行初审,并根据借款人以下情况,审慎确定其资信级别:
(1)借款人的职业、收入、居所及稳定性;
(2)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
(3)家庭月收入水平及其稳定性。
若借款人属于贷款对象范围和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应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足额存入本行或存入本行认可的经销商在九台农商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对不属于贷款对象范围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2 调查
贷前调查是对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和对借款人的品行、信誉、偿债能力、担保手段落实情况等进行的调查和评估。
2.2.1 调查部门和人员
各经办行的个人消费信贷经营部门为汽车贷款的主要调查部门,由信贷经营部门指定的经办人员进行调查。
2.2.2 调查内容
贷款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经办人员应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和客户评价,具体内容包括:
1.核实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4.核实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他情况;
5.申请书所列其他事项是否真实。
2.2.3 形成贷款意见或调查审批报告
1.经办人员调查后,对拟提供贷款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等事项:
(1)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综合评定情况;
(2)贷款担保情况;
(3)借款所购车辆的性能及用途;
(4)借款所购车辆的市场供求情况。
2. 贷前调查一般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
2.3 审查、审批
1.审查
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中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审批
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中审批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发放
信贷经办人员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签订《个人消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
2.4.1 签订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
1.签订合同
经办行在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和抵押合同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购车首期款转入经销商账户。
借款合同经双方签章生效后,信贷部门向经销商出具《个人汽车贷款通知书》(附件5-5-2),经办行应当督促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领取牌照等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明材料及各种缴费凭证交给经办行。
2.登记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在收到购车发票后,与借款人共同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汽车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登记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五章《信贷担保》有关抵押、质押登记的内容。
3.保险
对于以所购车辆设定抵押的,经办行应当要求借款人在九台农商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第一受益人为贷款经办行。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为保障保险期限不中断,经办行可要求保险公司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均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经办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开立专门的赔款账户,抵押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的所有款项进入该账户,由经办行根据借款人还款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款项的用途(偿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给借款人)。
如保险公司同意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投保分期还款保证保险,保险受益人为九台农商银行。
以其他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保险办法参照本手册第二篇第五章《信贷担保》关于抵押物、质物保险有关规定。
4.抵押物、质押权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2.4.2 提款
1.前提条件
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抵押(质)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购车发票和保单已移交经办行保管。
2.贷款支用
前提条件落实后,,按约定时间将借款转入合作汽车经销商结算账户。
2.5 贷后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贷后检查》的规定办理。
2.6 建立信贷资料信息
5.2.6.1 个人借款人的信贷资料:
1.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
3.所购汽车的型号、价格与用途;
4.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
5.贷款催收记录;
6.借款人从其它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况;
7.对于发放的个人商用汽车贷款,还应增加商用车运营行业的发展状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8.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6.2 经销商信贷资料
1.经销商名称、法人代表身份及资信情况、营业地址;
2.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3.业务合作协议;
4.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复印件及密码;
5.经销商所销汽车的代理资格;
6.经销商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分析报告;
7.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2.7 不良贷款管理
借款人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该借款人全部未还贷款应认定为不良贷款。
借款人连续两次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还款的,由信贷经营部门牵头,按合同约定,对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通过依法处分抵押或质押权利,收回贷款本息。
2.8 档案资料管理
1.经办行应当按照九台农商银行贷款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借款人的贷款材料,实行借阅登记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借款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资料。
2.贷款资料包括: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批表、借款合同及相应承诺书、各类会计凭证、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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