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1.1定义
小型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是指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特约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工程机械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1.2 特约经销商与指定品牌的认定
1.特约经销商是指在工程机械生产厂家推荐的基础上,根据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资信情况进行认定的,且与我行签订《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见附件4-14-1)的工程机械设备经销商。
2.指定品牌是指由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工程机械生产厂家生产的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吊车等工程机械设备。
我行与指定品牌的工程机械生产厂家签订《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银企合作协议书》(见附件4-14-2)。
1.3贷款用途
用于在特约经销商购买指定品牌的工程机械设备。
1.4对象
在九台农商银行确认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工程机械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1.5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当地户口的中国公民;
2.具有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许可;
3.具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格;
4.有稳定的收入,足以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 具有支付购机首期款的能力;
6.愿意提供九台农商银行认可的担保;
7.愿意接受九台农商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6期限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1.7利率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九台农商银行总行相关规定与客户协商确定。
1.8 担保方式与贷款限额
1.借款人以可以质押的国库券、本行出具的定期存单质押的,存入九台农商银行首期款不得少于2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机价款的80%。
2.借款人以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存入九台农商银行首期款不得少于30%,借款最高限额为购机价款的70%。
3.借款人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指与我行合作的担保公司)的,存入九台农商银行首期款不得少于40%,借款最高限额为所购机械价款的60%。
2 操作程序
2.1受理
小型工程机械担保贷款业务由个人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客户,客户经理应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客户填写《工程机械担保贷款申请书(自然人)》(见附件4-14-4)。
借款人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机合同或协议;
3.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4.有权机关批准的经营许可;
5.九台农商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2 调查
办行在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偿债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
审查内容如下:
1.核实借款人按照本章14.2.1.2规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2.核实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吻合,材料之间是否一致。
3.核实借款人的资信及收入状况,在我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4.核实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能力,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已设定抵押及其它相关情况。
2.3 审批
经办行完成调查评估后,提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根据贷款审批权限报批。
2.4 签约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及保险手续。
还款方式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扣款协议(见附件4-14-5)。
2.5 落实贷款支用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在贷款发放前,经办行要督促和协助借款人落实各项贷款前提条件。
1.客户还未支付所购机械首期款的,经办行要督促客户尽快向经销商支付所购机械首期款,所购机械首期款已存入九台农商银行的,应当要求借款人将所购机械首期款转入经销商账户。
2.借款人以九台农商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担保的,应与九台农商银行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办理相关的评估、保险、登记和公证手续。
3.以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由担保公司做好反担保手续,并给我行出具担保函和放款通知书。
4.按照《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经销商存入相应的保证金。
2.6 贷款支用
所有贷款前提条件落实以后,经办行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支用手续。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填制以特约经销商为收款人的转帐凭证,经办行据此将款项划到特约经销商账户。
2.7 贷后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贷后检查》的规定办理。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办行应当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收入状况或经营状况、贷款的使用及抵押物的质量、性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采用跟踪服务方式的,经办行应要求经销商定期报送跟踪情况表。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归档保存。
2.8 贷款偿还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的偿还可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按月或按季支付贷款本息,具体方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2.9 违约与纠纷的处理
1.经办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未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2.经办行应当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1)逾期一个月以内的,经办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还款;
(2)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经办人应当了解逾期原因,对于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借款人在未来几期内不能正常还款,但经恢复后仍有能力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经办行可以与借款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对于由第三方提供抵押或保证的,应当征得第三方书面同意)或要求借款人一次性还清未正常还款期内拖欠的贷款本息后,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3)逾期两个月以上的,可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质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②实行保证方式的,经办行应当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实行抵押方式的,经办行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特约经销商应保证以不低于借款人购买工程机械发票价扣除交货后每年10%(第一年为20%)的折旧价和10%的一次性处置费后的价格回购该工程机械,且回购的工程机械是否销售,经销商都应将回购款交予九台农商银行;协议不成的,经办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公开拍卖价格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回购价格。经办行收到回购价款后应当首先抵偿抵押物处置费用和借款本息,超过部分返还借款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索借款人。
3.发生借款合同中所列违约情形时,经办行应当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附件
小型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合作协议书
甲方: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工程机械经销商)
联系电话:
地址:
为促进工程机械销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工程机械担保贷款的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合作开展工程机械担保贷款业务。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程机械销售工作,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户账户(特殊情况可开立一般结算户账户),销售资金通过甲方结算。
三、甲方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后,应向乙方出具《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通知书》,乙方在收到《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通知书》后,应当会同借款人办理所购工程机械的提取、领取牌照、运输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机械发票、合格证、缴费凭证原件(或行驶证复印件、产权证原件)等有关凭证全部交予甲方。对于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取消对借款人的贷款承诺,后果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应当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上述资料真实无误,否则,由此导致甲方不能追偿贷款而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本协议期限届满不影响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购置工程机械款划转给乙方。
六、对单机贷款额超过 万元的,乙方应当对借款人所购买的工程机械配备跟踪服务人员,随时了解工程机械运行情况。在借款偿还期间,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所购买的工程机械所在地点,并协助甲方向借款人催收借款。
七、若因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造成无法履行购销合同的,乙方应对用户(借款人)予以谅解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甲方不对借款人与乙方的购销合同纠纷负任何法律责任。因借款人与乙方的纠纷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或应甲方的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八、借款人以甲方贷款购买乙方销售的工程机械,并以该工程机械设定抵押的,当甲方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拟处置抵押机械时,由乙方负责回购该抵押物,对完整的、没有正常消耗磨损之外损毁的设备,回购价格为用户在乙方特约经销商购买工程机械发票价扣除交货后每年10%(第一年为20%)的折旧价和10%的一次性处置费,对于有非正常损毁的设备,回购价格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确定,但至少不应低于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且无论回购的工程机械是否销售,乙方都应在一个月内将回购款交还甲方。
九、乙方利用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销售产品,应当向甲方支付宣传推广费。宣传推广费标准按产品品种分列如下:
(某种产品), 人民币 元/台
(某种产品), 人民币 元/台
十、甲方的贷款条件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可应乙方的要求提供利率政策等有关信息。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反馈工程机械销售的政策、价格等市场信息。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14-2
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银企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地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为推动工程机械工业发展,促进 公司工程机械销售,开拓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品种,促进银企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工程机械担保贷款业务是指乙方为支持甲方的发展规划,在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对甲方产品的最终用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支持,以利于甲方启动市场、活化资金、加速发展,并在遵守金融法律的前提下,提供优质高效的各项金融服务。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推荐拟通过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销售的甲方产品,甲方保证推荐的品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质量标准。
四、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其销售资金结算和国际结算业务全部委托乙方办理,其他中间业务均优先委托乙方办理。
五、甲方将乙方作为其工程机械担保贷款业务的唯一指定银行,全权委托乙方对其生产的产品提供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服务,甲方承诺不与其他银行签订类似协议。
六、甲方应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荐部分信誉优良、实力较强并在当地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经销商,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甲方推荐的经销商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乙方与之签订《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合作协议》,该“经销商”即为乙方的特约经销商。
七、对乙方选定的特约经销商,甲方应建议其在乙方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其所购机械价款全部通过乙方结算,并划转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指定帐户。
八、甲方利用工程机械担保贷款销售产品,应当向乙方支付宣传推广费。宣传推广费标准按产品品种分列如下(一般应为乙方向甲方的最终用户提供工程机械担保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
(某种产品), 人民币 元/台
(某种产品), 人民币 元/台
九、对以乙方工程机械担保贷款购买甲方产品的用户,甲方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因用户与甲方的纠纷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或应乙方的要求采取其他措施。
十、甲方同意在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开展过程中,对乙方因借款人违约而收回的甲方产品,在乙方特约经销商拒不回购、没有能力回购(包括乙方特约经销商涉及法律纠纷)或已不再是乙方特约经销商的情况下,提供销售回购业务, 对完整的、没有正常消耗磨损之外损毁的设备,回购价格为用户在乙方特约经销商购买工程机械发票价扣除交货后每年10%(第一年为20%)的折旧价和10%的一次性处置费,对于有非正常损毁的设备,回购价格将根据市场行情进行确定,但至少不应低于乙方对借款人的贷款余额。
十一、工程机械担保贷款实施过程中,如果特约经销商违约,甲方应予以协调或应乙方要求共同对经销商实施制裁。
十二、甲乙双方应密切合作,促进工程机械担保贷款良性发展,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工程机械销售政策、价格等有关市场信息;乙方保证及时向甲方提供工程机械担保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金融市场信息。
十三、若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守约方依上述规定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其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作协议。
十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14-3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担保贷款申请书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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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基本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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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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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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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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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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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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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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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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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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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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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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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工程机械情况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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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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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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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购机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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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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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行存款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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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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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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