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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13-08-15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1  概述
1.1  定义

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有效、符合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我行申请取得的贷款。
1.2  对象
个人质押贷款的对象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  条件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做担保;
5.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6.如质物所有人系未成年人,则须提供该未成年人户籍证明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如户籍证明、出生证、收养协议或指定监护文书等,下同)。一般不宜接受未成年人名下质物作质押;
7.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质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质物所有人应向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以凭密码支取的质物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质物所有人应协助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验证密码、核对质物权属。否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有权拒绝办理质押贷款;
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1.4 质物范围
1.本行存款单(折):包括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的整存整取、通知存款、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单(折)。
2.理财产品:包括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九台农商行办理的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
3.人寿保险单: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我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由保险机构签发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
4.他行定期存款单:包括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我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不得作为质押品。
1.5 期限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且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以理财产品质押的,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该期产品的第一个提前终止日或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1.6  金额
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1万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
1.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单(折),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
2.以本行理财产品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理财产品本金金额的80%。
3.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
1.7  用途
个人临时周转、生产经营或消费。
1.8  利率
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行可在权限范围内实行浮动利率。

2  操作程序

2.1  受理

1. 提供咨询
经办人员向借款人介绍质押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程序和违约处理等情况,同时宣传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特点和服务特色等。
2. 资格、条件初审
经办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初审,若借款人具备借款资格和基本符合贷款条件,可就借款金额、期限和借款方式进行磋商。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 接受申请
经磋商明确贷款意向后,经办人员要求借款人填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质押借款申请表》(见附件5-6-1),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借款人以本人名下的质物申请借款的,需提供本人名下的质物原件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质物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质物所有人或质物所有人的监护人一同到经办贷款的营业网点办理,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①借款人以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质物作质押申请借款的,需提供质物原件及借款人本人和质物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②借款人以未成年人的质物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如借款人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质物原件、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如借款人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则需提供质物原件、借款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不宜接受未成年人名下质押。
③质物所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3)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经办人员确认借款申请书填写内容无误后,应收取借款人提供的质物,开具《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质押收据》(见附件5-6-2)一式两份,一份交借款人,一份交信贷经营部门保管。
2.2  调查核实与止付
1. 调查核实
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应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如下:
(1)申请资料是否完整;
(2)申请借款金额和期限与所提供质物金额和期限是否相匹配;
(3)质物要素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
(4)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其原件是否合法、有效;
(5)质物所有人提供的同意质押的证明意思表达是否明确,质押证明中列示的质物金额、期限与提供的质物是否一致;
(6)质物是否真实、有效。经办人员应验证质物真伪,确认质物真实性,认定质物是否已被质押、是否挂失、是否失效、是否被依法止付、所提供的印鉴或密码与预留的是否一致等;
(7)如出质人是质物所有人的监护人,应审查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核实其监护关系是否属实。
2. 止付
对质物调查核实无误后,信贷经办人员开具《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止付通知书》(见附件5-6-3)一式两联,经负责人签名后,送相关经办网点办理止付手续,进行有效止付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取回止付通知书回执(见附件2-7-4)。质物的保管参见《信贷担保》的有关要求。
2.3  审查、审批
2.3.1  合规性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2.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3.贷款金额和期限与质押物金额和期限是否相匹配;
4.对质押物是否已作有效止付;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3.2  审批
审批的主要依据为:
1.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授权的有关要求。
2.借款资料及信贷经营部门审查意见。
对审批同意贷款的,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对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经办人员及时将质物作解除止付并连同借款资料退还借款人,收回个人质押贷款收据并加盖“作废”章,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2.4  发放
2.4.1  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
贷款审批后,经办人员及时与借款人签订《XXX借款合同》和《个人质押合同》。
2.4.2  落实放款条件
在贷款发放前,贷款行已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已办妥有效止付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已办妥质押登记手续。
2.4.3  贷款发放与支付
贷款条件落实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发放贷款,贷款的支付方式按《个人贷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执行。
2.4.4  台账登记
贷款支用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台账。  
2.5质物的监管
1.在质押期间,开户行不得为该质物办理挂失或解除止付;如出质人申请挂失,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如经办行未获清偿,则应依法行使质权。
2.经办行应妥善管理质押物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3.贷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在出质人出具个人质押收据后,经办行应当及时将质押物退还出质人。
2.6  回收
借款人应按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质押贷款,亦可在征得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同意后提前偿还。
2.7展期
质押贷款经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同意后可办理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能超过质物的到期日,且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展期后的贷款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
2.8逾期处理
质押贷款发生逾期时,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1个月以内(含1个月),贷款行可不处理质押的质物,但应按国家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质押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行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的质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质物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质物剩余金额,贷款行应退还出质人或给出质人换开新的存单。
2.9档案管理
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10其他事项
质押存单,在质押期内正常计息,提前支取(兑付)或逾期支取(兑付)的,按《储蓄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用于质押后,停止取息。
若出质人不慎将个人质押收据丢失,可向原贷款行申请挂失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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