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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8-08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产品定义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各行社受让国内卖方因向同处于国内的买方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并在此基础上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买方信用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申请条件
(一)卖方在各行社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2、在各行社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并与各行社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
(二)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卖方,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各行社的客户,信誉良好,并持续经营2年以上;
2、实力雄厚、在行业中的信誉良好;
3、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
4、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以往的贸易往来正常;
5、办理国内暗保理业务时,卖方在各行社的信用等级评定须在A级(含)以上;
6、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融资型国内保理业务的买方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机关等;
2、主业突出,持续经营2年以上;
3、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经营情况良好;
4、在行业中信誉良好;
5、各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商品质量可靠,不易变质、破损,价格较稳定,质量标准清晰,不易产生贸易纠纷;
2、卖方已履行了商务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及劳务,并能够提供商业发票、发货单等相应证明;
3、合同条款合理可行,不得载有“销售不成即可退货”的条款,不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买卖双方在商务合同中未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的条款;
4、卖方对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5、买卖双方不存在商业纠纷或争议,买方对于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抗辩权;
6、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或根据商务合同可以明确推断出到期日。如果应收账款无固定到期日的,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到期日;
7、应收账款账期一般不超过180天(含),最长不得超过360天(含)。(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商务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赊销期)
8、各行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对于以下应收账款不得办理保理:
1、可能发生债务抵销的应收账款;
2、基础合同项下的尾款;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3、以鲜活产品、服务、劳务、知识产权等为交易标的的应收账款(卖方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不存在质量保证或后续服务等义务和责任的除外);
4、存在其他权利瑕疵的应收账款。
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的核定参照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客户授信的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保理融资额度分为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和买方信用担保额度,分别根据卖方或买方的基本情况核定。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占用各行社为卖方核定的卖方保理融资额度。
融资期限
办理国内保理项下融资业务,融资期限根据融资日距发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的期限,再根据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加上各行社可接受的宽限期确定,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一)国内保理融资利息计息方式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二)保理融资利息的收取方式有两种,即预收和实收。预收指各行社在发放保理融资款时直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预先扣收预计的融资利息;实收指保理融资利息在保理融资还款时一并收取。
采用预收方式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预计保理融资天数与实际融资天数的差异,对预收的利息进行多退少补;采用实收方式的情况下,若收款金额不足以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应要求卖方另行补足。
如保理融资到期前收到买方付款,经客户申请并经本行批准的情况下可提前归还本行保理融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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