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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贷款

发布时间: 2013-08-26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产品定义:
    房地产抵押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抵押人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房产、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贷款。
适用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公司类: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件;
    2.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
    3.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稳定的专业管理人员;
    5.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6.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盈利能力,能够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按期还本付息;
    7.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8.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抵押物条件:
    1.抵押物符合《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2.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
    3.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未设定其他物权;
    4.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5.市场价值稳定、足值,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
    6.抵押物为房屋的,房屋现状应完好,产权明晰,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在市场上流通,且不在拆迁、经鉴定不得使用的危房范围内,不存在权益纠纷,能够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
    7.单独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原则上抵押土地须为净地;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土地储备贷款除外);
    8.抵押物为在建工程的,应满足本行关于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9.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利率:
    按照《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期限:
    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含),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 年(含),用于土地储备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贷款额度:
一般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
贷款用途:
    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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