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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业务

发布时间: 2013-08-08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产品定义
  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是县级行社(以下称贷款人)在县域范围内向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用于改善县域生产生活条件,提升县域经济承载功能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资金(财政部门拨款)或项目预期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申请条件
  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的借款人除《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需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有权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二)城镇化建设项目贷款必须落实30%以上(含30%)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明确,并与贷款同比例到位或先于贷款资金到位。
  (三)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除具备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办城镇化垫支性项目贷款的县域,应具备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具体包括:
  1、区域规划水平高、发展前景好,项目所在城镇须有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发展总体规划;
  2、区域经济实力较强,经济发展较快;
  3、区域政府财政状况良好,财政负债比率合理;
  4、区域财政偿债能力较强,偿债规划合理;
  5、社会信用体系健全,项目所在地政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垫支性项目贷款还款资金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三)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账户或财政资金监管账户,接受贷款人对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督;
  (四)综合收益水平高,通过信贷支持,能促进贷款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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