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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宝”贷款

发布时间: 2015-06-01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产品定义:
  “融资宝”贷款是指九台农商银行对辖区内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自愿以依法取得的农村住房、土地经营权、林权作抵押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贷款条件:
  (一)公司类农村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文件;
  2.在九台农商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6.资信状况良好,原则上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生产经营正常,具有盈利能力,能按期还本付息;
  7.房屋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权属明细;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8.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农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信用程度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4.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男性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女性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5周岁;
  5.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利率:
  按照《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贷款期限:
  农村住房、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抵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的一半,最长期不得超过2年。
贷款额度:
  根据抵押物价值及经营项目授意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贷款用途:
  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临时资金周转和消费资金等合理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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