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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 助力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 2020-03-06作者: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初步得到遏制之时,全国各地有序复工复产。九台农商银行积极响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号召,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普及金融知识、阻击金融诈骗、助力疫情防控。
  一、普及金融知识: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
  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二、阻击金融诈骗
  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存款单等重要证件、凭证及相关信息,不向他人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关键信息。
  如遇到航班、车次取消,网购物品断货,旅行合同取消等事项,应拨打航空公司、铁路部门、购物平台及旅行社的官方电话进行核实,不直接拨打短信中的电话号码、不点击短信中的不明链接、不扫描他人提供的不明二维码,不轻易进行退款事宜操作。
  转账汇款时认真核实对方身份及账号、账户名称等关键信息,不向身份不明的第三人转账。若经核实后,确有需要转账汇款,务必保管好转账凭证,及时跟进款项进度。
  三、助力疫情防控
  包括九台农商银行在内的各银行金融机构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纷纷出台金融政策助力疫情防控。疫情防控期间,凡医学隔离观察、确诊治疗、工作在防控一线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等人群,个人到期存款和理财的接续、个人信贷和信用卡还款问题均有应对措施,金融消费者应就相关问题咨询了解签约银行具体政策,管理个人财富、维护个人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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