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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9-25作者:本站来源:本站编辑浏览次数:
(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
(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八)贷款拟投向的地块为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的经营性用地,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已列入当地政府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涉及农用地的贷款,应具备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九)自筹资金全部到位并先于贷款投入使用。
(十)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我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十一)我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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